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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44774E/202401-00039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3
索引号: 11341600731644774E/202401-00039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1-23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3 18:50 信息来源: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层级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审批部门 委托主体 办理时限 工作流程 申报条件 收费类型及依据 处理决定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1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价报告。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安全技术评价应具有公路甲级设计或咨询资质的机构 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安全技术评价应具有公路乙级设计或咨询资质的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 双方自行约定 签订合同-审查咨询-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报告书)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涉路施工许可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要求须由中介机构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2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订)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条: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具有港口水运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 双方自行约定 签订合同-审查咨询-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报告书)
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能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保留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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