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 监督渠道
索引号: 12341600485896289T/202311-00003 组配分类: 监督渠道
发布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申诉受理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索引号: 12341600485896289T/202311-00003
组配分类: 监督渠道
发布机构: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申诉受理制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日期: 2023-11-29
申诉受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9 17:18 信息来源: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诉受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亳州市交通运输局服务监督热线办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首问负责制原则,首接科室牵头办理,有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二条  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形成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或其他方式确认之后,并立即转办承办科室。

第三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接单后第一时间与相关来电人主动沟通,了解来电人诉求,并按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当天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投诉受理转办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对于信息咨询类业务,承办科室应当在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 24 小时之内回复办理意见;

(二)对于意见建议类业务,承办科室应当在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 48小时内回复办理意见;

(三)对于投诉举报类业务,承办科室应当在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 72 小时内回复办理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一)情形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形。

对于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科室应当提前反馈市局投诉受理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且只能延期一次。承办科室在延期办理工单的同时,要告知来电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对本科室或行政区域内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制定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化解矛盾;对社会公众反映集中、久拖不决的普遍性问题,应当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第七条  投诉办理工作实行逐件回复制。承办科室应当采取电话、书面等方式,将办理结果、办理过程、处理依据等基本情况及时回复来电人,并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无法与来电人取得联系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综合科对办理结果进行程序性确认后,予以归档,工单电子数据和文字材料存档期限不少于 5 年。

第九条   各分管领导负责对承办科室业务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承办科室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于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对于违反本制度,业务办理不力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科室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4411号
主办单位: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558-5116003
  网站标识码:3416000001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