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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44774E/202307-00028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解读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04 发布日期: 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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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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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04 11:46 信息来源: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交通运输部研究印发了《关于延续国内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将相关政策予以延续。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运企业更好地理解《公告》,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国()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

《公告》2018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53号)201891日起,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其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满足国际海事组织MARPOL公约规定的TireⅡ排放限值要求”,明确进行了延续。

二、关于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2018年,交通运输部依据有关法规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和《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两个文件明确了新增国内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实施调控,即除“退一进一”“退多进一”方式将现有船舶运力退出市场更新外,新增运力采取综合评审的方式选择,并对综合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从保障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出发,《公告》明确相关政策继续延续实施。

三、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管理政策

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时提高了航运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要求,同时考虑到行业发展实际,2017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按照“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对现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施行前(即201431日前)批准设立的普通货船运输企业,明确自有船舶运力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安全要求较高的客船和危险品船运输企业,明确自有船舶运力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并设置了过渡期;同时对个别小众细分市场自有船舶运力标准做出了补充明确。为保持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稳定有序发展,除已按期顺利完成的部分过渡性政策外,《公告》对其余政策继续延续,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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