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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731644774E/202107-00047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健解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12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索引号: 11341600731644774E/202107-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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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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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健解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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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健解读《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2 16:48 信息来源:亳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亳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和特点,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我省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二、出台依据及起草过程 

《通知》主要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以及交通运输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和要求,4月份起草初稿,5-6月分别召开部分市执法骨干座谈会,书面征求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单位意见,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 

三、出台意义 

建立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是对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通过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了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体现公正效率,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体现。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编制轻微免罚清单。《通知》明确了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违法行为,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司法厅编制《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普遍适用的轻微免罚依据。同时,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增加轻微免罚事项,在公开前5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建立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通知》明确了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具体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属于轻微免罚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理由,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如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逾期一个月以内,危害后果轻微的,即可适用轻微免罚告知承诺制。 

(三)明确了适用条件。《通知》规定,适用轻微免罚和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被记载;二是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三是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明确违法行为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构负责依法处理。 

(四)规定了适用程序。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中的两类不同事项,《通知》还设置了直接两种不同的实施程序。对于《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中的第一类事项,在执法人员告知、宣传、提出整改要求及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托“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并上传《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对于《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中的第二类事项,在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并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签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提出了后续措施及工作要求。对于当事人违反承诺继续实施交通运输违法行为,《通知》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行为两次以上被发现的当事人及企业,规定了二次应罚、提高处罚档次、纳入失信治理等后续管理措施,并坚持“依法监管、教育引导、文明执法、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适用轻微免罚及告知承诺制提出工作要求。为确保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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